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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有圣经学者认为,第一个“经”是指整本圣经,而第二个“经”是指某段经文,意思是指“全本圣经的信息必须成为某段或某节经文的上文下理和指南”,也就是要以整本圣经为教导的大前题,用圣经来自我解释。

2. 以经解经的重要性
2.1. 历史上没有任何人得到神全部的启示,神在不同的时代,向不同的人启示。所以我们查考圣经的时候,会发现圣经在这一处提到的事,可能要在另一处才得到完整的解释和补充。
2.2. 以经解经的原则是根据渐进性的启示而来的。渐进性的启示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种下一颗种子,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成长,启示也是需要循步渐进地向人显明。
2.3. 以经解经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圣经的语言、背景、经文的上文下理,都属于以经解经的范围。

3. 以经解经的原则
3.1. 首先要知道有哪两段或以上的经文属于“类同主题经文”,就是同一类主题,分为两类:
3.1.1. “语句上的类同经文”:是指同一组的词句在相近的上文下理,或者在讨论同一个主题的时候重复出现。
3.1.2. “意义上的类同经文”:是一些在事实、主题、感情,或者教义上属于同一类的经文,它们在用词上并不是一致的。
3.2. 当某一段经文提出了一些似乎像是真理的时候,要看圣经有没有另一方面的教导,是不是和圣经整体的教导符合,以及彼此之间有没有联系。
例如:保罗在罗13:1-7
3.2.1. 经文清楚地教导信徒要顺服在上掌权的人,这个命令似乎是很绝对的。但是当我们找出彼得前书几段类似的经文来对比的时候,就发现我们顺服掌权者是要有智慧的。
3.2.2. 彼前2:13指出,我们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都要为主的缘故,而且在次序上,先要敬畏神,才尊敬君王。明白了这个教导的真正意义,就很容易了解彼得在公会前受审的时候,为什么宣告“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3.2.3. 在现代生活中,这段经文的意义和教导,就是让我们信徒在正常的情况之下,要顺服在上掌权的人和一切制度,但是若果顺服带来的后果导致违背神的心意,就必以神的心意为主。
3.3. 查考隐晦的经文的时候,以经解经法更能发挥它的效用。
3.3.1. 隐晦的经文定义:圣经并不是每段经文的记载都同样清楚明确。有的会因为作者并不是集中讨论一个主题,以致对一些细节没有交待清楚;有的因为渐进性的启示的发展还没有到最完备的阶段,所以圣经的记载没办法详细,这些就是隐晦的经文。
3.3.2. 例1:约5:29“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
按照表面的意思,经文似乎是指义人和罪人将会同时复活。但参考启20:4-6,就发现两者之间相差一千年。
3.3.3. 例2:创3:15
当亚当夏娃犯罪后,耶和华向蛇宣布:“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我们单看这节经文,并不知道“女人的后裔”是谁,这里也没有交待祂将会怎样伤蛇的头等等。但是只要我们参考新约,就知道女人后裔是指耶稣基督,主耶稣借着十字架所成就的救恩,败坏了撒但的作为。整个预言从开始到实践,就显明了出来。
3.4. 研究这些富争论性的题目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大原则,就是必须应用圣经整体的教导去解决争论的事情。
例如:从圣经看同性恋
3.4.1. 比利时、荷兰和加拿大政府己经给予同性恋婚姻有合法的地位,但这是不符合圣经教导的。
3.4.2. 同性恋的倡导者主张同性恋是另一种生活形态,为了证明这点,他们将圣经责备同性恋行为的经文尽量美化,目的是为了迎合他们的观点。
3.4.3. 圣经观点:罗1:26-27指出同性的关系违反了神创造的设计。在整本圣经中,除了这段之外,至少有七处地方谈到同性恋的问题,如:创19:1-11;利18:22-24,20:13;罗1:26-27;林前6:9-10;提前1:10和犹7节。

4. 以经解经的方法
4.1. 以一段经文开始:首先要找出一节或者一段经文,先观察和解释,找出经文意思,然后再找出和这段经文主题相同或者相近的经文,这个过程需要耐性,如果有“经文汇编”这类工具书就更好。发现两段经文似乎互相矛盾的时候,要衡量两方面的论证之后,才作出结论。
4.2. 以一项争论性的题目开始:首先要断定研究的主题,找出要解决的争论点,再找出和这个主题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文。然后要仔细研读每段经文的上下文,分别找出它们的中心思想,归纳研究所得的,最后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