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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一书3: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第二个重点:相信的理由

第一,方面从消极的角度来看。

第二,对罪人说,因他自己有一些能够使他相信耶稣的某些理由,所以他要相信基督,这是本乎律法,我敢说──这是本乎律法。

如果我是因为有依靠基督的这点或那点的感觉而信靠祂,那么我的依靠就是自己的感觉,而不是唯独靠着基督,这确实是本乎律法(this is legal)。

我们根据信徒永蒙保守的教义来说,基督徒的信心是持续的,如果确实如此的话,那么基督徒相信的理由必须是始终如一的。

就我而言,我需要有一种确定性的,并且那是不可变性的,让这种确定并且不可变的作为我相信基督的理由。当魔鬼的亵渎好像洪水一样灌进我的耳朵的时候,我需要一种可以帮助我的相信耶稣的理由;当我的情欲和败坏完全显露的时候,以至于它们使我喊叫:“我真是苦啊”的时候,我需要一种可以帮助我的相信耶稣的理由。

还有,我相信传讲良心的警醒和悔改,作为相信基督的条件,去对唤醒那些罪人,这是不可接受的。

我深信,唯一能真正治疗破碎之心的良药,就是耶稣基督最宝贵的血。因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就是罪魁也要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