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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金句: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6:12)

背景:

哥林多教会信徒高举自由,滥用当时流行语“凡事我都可行”,以掩饰自己的罪行,为何哥林多的信徒会出现这种问题?

1. 哥林多城
哥林多城是欧亚两大洲来往的交通中枢,是政治官吏和商人们经常来往的地方,居民约有四十万,大多是希腊人、罗马人、犹太人、和东方人。一般的商人和水手常经过此地,因而把许多其他地方的文化习俗,都带了过来。
除了商业上的重要性以外,哥林多也以场面伟大的“运动会”闻名,每隔两年,举行大会一次,各地民众热烈踊跃的前来参加,得奖赏的,有无限光荣,就像中国古代高中状元一样,万人羡慕崇拜。
哥林多人喜欢结党纷争,彼此争论哲学上和道德上的问题,“生活像哥林多人”就是形容哥林多人的生活,醉酒,淫乱,无所不为。

2. 哥林多人的主张
当时盛行的希腊哲学,轻视肉体而看中灵魂(精神),因此产生两种极端生活态度,一种是严酷的刻苦主义,极力抑制身体的欲望和本能;一种是放纵主义,任意满足肉体的欲望。

3. 哥林多信徒的问题
基督徒的罪已得赦免,有永生的盼望,不须挂虑肉体的问题,可以自由的去做喜欢的事,因此教会出现淫乱的事情。

4. 保罗的指正和教导
保罗提出基督徒在主里有真自由,但这自由是有限制的:
a.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自由不等于放纵,犯罪是无益的,所以在运用自由时不应犯罪。
b. 凡事都可行,但须小心,免得所做的是反过来辖制你,变成你的主人。

思考:你怎么看在基督里有真自由?信主后,你觉得是更加自由还是有限制?

经文解释:

林前6:12-20讨论哥林多信徒有淫乱之事,而林前6:12是原则。

1. 经文的分段
要在身子上荣耀神(12-20节):
a. 信徒的身子是为着主(12-14节)
b. 信徒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15-17节)
c. 信徒的身子是圣灵的殿(18-20节)

2. 第一个原则:要有益处
a. “凡事都可行”在这一节中出现两次,一般相信这话是当时的流行语,当时有些信徒误解了“基督徒的自由”,认为基督徒行事不受拘束与限制,所以“凡事我都可行”几乎成了信徒的一种口号。
同样,林前6:13的“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也是当时的流行语。
但“凡事”具体指向那些事?
按照上下文,具体事项应是教会里发生淫乱之事,就是林前5章所提的有信徒与继母犯淫乱的事,究竟基督徒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体,包括肉体的欲望?而基督徒的自由是否有界限?
b. 要有益处
保罗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保罗提出了运用基督徒自由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凡无益的事都不可行;自由并不等于放纵,必须是“有益处”的事才可行。
i. “益处”有利的,有用的,有帮助的。
“有益”包括:对神、对人、对自己都有益处。那一定不会是犯罪的事;因为所有犯罪的事都是对神、对人、对自己有损的。
ii. 自由的界线
保罗说“凡事都可行”,强调人是自由的。在奴隶社会,自由是对于奴隶主人而言,而奴隶根本不存在自由。但使徒保罗指出,不能因为我们都是被主耶稣从罪恶中释放出来,因此我“凡事都可行!”
使徒保罗提醒,你我所做的是不是有益?
(1) 如何论定有益或无益?其标准不是按照我自己的感觉,乃是必须以上帝为标准。
(2) 当我们有自由做各种各样的事情时,不仅仅要考虑自己的益处,还要考虑他人的益处。

思考:你曾经为主的缘故做过有益的事吗?那些事?

3. 第二个原则:不受辖制
保罗指出第二个自由的界线──“凡事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意思是什么?
a. “辖制”
有“操纵,掌控,在上操权”的意思。
现代中文译本翻译为“奴役”,这是当时奴隶的现况,他们都是受主人辖制,没自由的人。
“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这是运用基督徒自由的第二个原则──凡是会变成你的主人,反过来辖制你的事,就不可行。
b. 不受辖制
“不受它的辖制”的意思就是:不要让它成了一种束缚我们的癖好,一种摆脱不了的“瘾”,以致我们把那种癖好,看得比神的事更重要。那就使我们在圣工上体贴自己的癖好,可能有碍于职责。
这原则适用在一切的生活行事,有许多基督徒问“信徒可否抽烟、喝酒、下棋……”我们只要问,这些习惯对我自己、对人、对神是否有益处?会不会使我自己受它的辖制?
真自由──若我们作一些事,影响我们在主里真正的自由;使我们属灵生命受辖制,这就使我们失去自由。很多事物是中性,无对错问题,但当我们觉得一些人、事、物非常要紧,不能没有它,甚至成为生命中最重要的,那就使我们受它捆绑,成为它的奴隶。
真正的自由乃是你有选择的权利和能力──做或不做!

思考:你曾经被那些事物辖制?如何挣脱得自由?

总结:

现代中文译本:“也许有人要说:‘什么事我都可以做。’”不错,但不是每件事都对你有益处。我可以说:“‘什么事我都可以做’,但我不要受任何一件事的奴役。”
保罗提到信徒行事的两个原则:“有益处”;“不受它的辖制”。“凡事我都可行”,是我们在基督里的自由,可是这种自由受上面所提的两个原则限制:积极方面,凡所行的必须是“有益处”的;消极方面,“不受它的辖制”。

1. 林前6:12乃是基督徒生活为人重要的原则。我们蒙恩以后,一切生活为人,第一要求有属灵的益处;第二不可成为嗜好,欲罢不能。所以凡不能叫我们的灵命得着造就,又会养成嗜好而捆绑我们的,都不可去作。

2. 基督徒的生活为人,没有什么是一定不可行的──“凡事我都可行”,也没有什么是非行不可的──“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做或不做,要看是否对人、对己有益处,是否荣耀神。

3. 在教会生活中,基督徒行事并没有任何外面的规条,但在每位信徒的里面却有圣灵的引导,凡有属灵的益处和不受事物的辖制的,我们就可行;凡没有益处和会受辖制的,我们就不行。

4. 自由若无原则和界线,就成为放纵,而放纵会变成坏习惯,进而变成辖制人的势力,甚至使人犯罪。

保罗在林前10:23又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当我们有自由做各种各样的事情时,不仅仅要考虑自己的益处,还要考虑他人的益处。
但保罗最后的结论,乃是要人们注目上帝,看是否荣耀上帝:“所以,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

思考:什么是基督徒行事生活的总则?我们对于圣经中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是否都可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