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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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21:23-25记着神给以色列民的吩咐,说:“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为什么神会鼓励报仇的定律?

这的确是一段有争议性的经文,有些人还因为不明白这句经文的本义,单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说圣经也鼓励报仇。其实他们是误解了这段经文的意思。这段经文讲的不是报仇定律,而是要限制报仇。

让我们仔细来看这段经文。出21:22-25讲的是孕妇被打伤的案子该怎么处理。全段这么讲:“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段经文中的“别害”,指的是“严重的伤害”。新译本的翻译比较清楚:“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解通了前半段的意思,现在我们来讲讲后半段的意思。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的意思,不是允许个人私报冤仇,而是为民事和刑事官员定下先例,提供裁决纷争和行政事务的调停原则,就是:受罚程度不超越原罪行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指的是赔偿要和伤害等值,不能多也不能少。打个比方:甲伤了乙的眼睛,乙不能要求甲因此而赔上眼睛、牙齿、手脚、或整条性命,而只能要求甲赔偿相等于眼睛那样的代价。如果乙打伤了甲一个人,甲不能因此而打伤乙全家几口。报仇文化是部落时代的一个特征,假如甲部落一个人伤害了乙部落的一个人,乙部落就会立刻向甲部落全族报仇,所以出21:23-25就限定了这样过度复仇的做法。

在和合本的中文圣经里,23-25节“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的“以”这个字,在希伯来原文中,是用“给”(to give)这个动词。而在上文出21:19、22、30、32中,“给”(to give)这个动词指的是金钱赔偿。如果用来表达赔还原物,用的是另外一个词“补偿”或“偿还”。

“以手还手”的重点不是具体的某种一样的东西,而是公平等值。不然的话,如果一个靠唱歌维生的人,引致一个靠教钢琴维生的人双手伤残,那么就是唱歌的人赔上双手也不公平,因为唱歌的人靠的是声带,而教钢琴的人靠的是双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手还手”就该从原则上去理解,──“以谋生的技能来还谋生的技能”了。

旧约律法是很看重人命的价值的。除了出埃及记21章全章显示出律法重人的价值过于物件的价值以外,民数记35:31-32节也清楚表达了这个概念。民数记35:31这么讲:“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2节又讲:“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31节讲的是蓄意谋杀的。32节讲的是误杀的。在这两节我们看见:谋杀者是无从代赎的,也就是说:生命无价。除了谋杀的案例以外,其他的伤害都可以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另外,犯了误杀的人,虽然要付上自由的代价,但不用因此而受死。除非他离开逃城。

旧约律法的精神在维护公平原则和实践公义顾念弱者和受屈者的需要。在新约中,主耶稣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律法精神──爱。太5:28-41记述主耶稣曾引用出21:23-25经文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这里表达的是另一种选择,就是: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受伤的一方除了可以要求等值赔偿,也可以本着爱的力量,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宽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