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张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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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诫──“不可杀人”
1. 词意:
1.1. 希伯来文“杀人”,意指暴力杀死一个人。
1.2. 有些英文版本把不可杀人翻译成不可谋杀。(利20:10)
1.3. 不能谋杀的基本原因(创9:6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1.4 圣经允许死刑制度(利20:10)。
1.5. 以色列人的律法允许在战场上歼灭敌人(申13:15)。

2. 第六诫与神终极的审判:
2.1. 间岔时间与末日伦理。
2.2. 末日会有审判,神会把信的和不信的分开。
2.3. 神以彻底的审判彰显出完全的公义。

3. 第六诫与堕胎:
3.1. 人从受精卵开始就算是人了,所以不能堕胎。
3.2. 如果胎儿畸形,求神帮助胜过苦难。
3.3. 基督教的伦理学可以堕胎的两种情况。
3.3.1. 当胎儿威胁母体性命安全。
3.3.2. 妇女遭强暴而怀孕。

4. 第六诫与安乐死:
4.1. 积极的安乐死应该被禁止。
4.2. 非积极的安乐死,要慎重。

5. 第六诫与战争:奥古斯丁说战争:
5.1. 奥古斯丁:战争的最大的扼杀力,不是表面的破坏,而是它所启动的仇恨情绪。
5.2. 战争分为公义和非公义两种。
5.3. 公义战争的七个原则。
5.3.1. 公義的原因;
5.3.2. 借合法的政权宣战;
5.3.3. 正确的动机;
5.3.4. 有成功的可能;
5.3.5. 有佩剑的权柄;
5.3.6. 有节制;
5.3.7. 保障平民。

6. 第六诫与仇恨:
恨人等于杀人(太5: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