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张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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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申21:1-2,主要讨论家庭事务。
1.2. 可从其中看到神细腻的体谅与深情。

2. 个人犯罪之群体责任(申21:1-9)
2.1. 凶案死者的尸体在野外发现,被杀始末却无从知悉之时,应当遵行的程序。
2.2. 整个社群的人都要负起这凶案流血的罪咎。
2.3. 奥古斯丁:“对别人所犯的罪保持冷漠是一种更大的罪!”

3. 从女俘为妻的规定中看神的体恤之爱(申21:10-14)
3.1. 服丧礼仪的一部分。因女方之父亲可能刚被杀死(申21:12-13)
3.2. 仁慈的体恤战争中掳获妇女。
3.3. 这以色列人如果后来对这女子失去了兴趣,她仍然受到保护(申21:14)。

4. 从长子的权利看约束人堕落的爱与恶(申21:15-17)
4.1. 悖逆父母是严重的罪,对犯罪的孩子采取行动是父母之责。
4.2. 父亲个人的喜好,不能够成为以其他儿子取代长子地位的理由。
4.3. 爱和恶,在多妻婚姻的背景下,可以是“爱”和“恨”两个极端,也可能是“较爱”和“没有这么爱”(申21:15)。
4.4. 将产业多加一分:这句话直译作“给他一切所有的一或两口”。
当时近东文化,长子是需要承担日后的家族之家计的,故需要多一份。

5. 父亲对逆子的责任(申21:18-21)
5.1. 不愿听从父母的人。父母的责打也不能管教,就交给公正的审判官判决(申21:18)。
5.2. 长老若以这人为有罪,判决就是以石头处死(申21:21)。
5.3. 箴13:24

6. 不要效法埃及的天葬与预表基督救赎的信息(申21:22-23)
6.1. 不要将外邦风俗融入丧葬仪式中。
6.2. 应验加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