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李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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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书和加拉太书都是在主后45年左右写成的,属于最早完成的两卷新约书信。透过这两卷书信的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初期教会所面对的问题,反省一下这些问题有没有在今日的教会出现。另一方面,加拉太书和雅各书之间似乎存在着解决不了的矛盾,雅各书明明指出,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单因着信。可是,加拉太书却一再强调人是因信而称义的。

要解决加拉太书和雅各书看似矛盾的地方,我们必须了解这两卷书信的写作背景,和不同的对象。

加拉太书的作者和雅各书的作者有着很不一样的经历,加拉太书的作者保罗,是曾经一度逼迫教会的人。在保罗信主初期,不少信徒都很惧怕他,不相信他已蒙恩得救。特别在犹太信徒中,更有人怀疑保罗的使徒职份和所传讲的福音。所以,在加拉太书,我们看到保罗一再为他的职份和所传的福音辩謢。

可是,雅各书的作者就完全没有这个需要,雅各是主耶稣的弟弟,他是在主复活以后不久信主的,后来更成为了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是主要的教会领袖之一,备受信徒的敬重,所说的话也就有一定的份量了。不过,两位作者背景的不同,并不是两卷书的信息各有不同的原因。倒是书信的对象,最终造成了加拉太书和雅各书之间存在的分别。

加拉太书是写给加拉太省的外邦信徒的。这些外邦信徒所组成的教会,是保罗在第一次旅行布道的时候所建立的。保罗到达他们中间之前,他们所过的是外邦人的生活方式。等到保罗将因信称义的福音传给他们,他们就信了主,生命得着了圣灵的改变和更新。可是,在保罗离去后不久,加拉太教会就受到犹太假师傅的搅扰。这些犹太信徒认为,人的得救除了要信基督以外,还要遵守摩西律法和接受割礼。惟有这些行为上的配合,人才能够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可以领受神对以色列人的的应许。

对这些犹太信徒来说,保罗所传的福音显然是残缺的,当中漏掉了行律法、受割礼的要求。加拉太书,就是保罗为要驳斥犹太派信徒的错误而写的。在纯正的福音面临挑战的情况下,在人要在福音的真理以外加上其他行为的要求下,保罗要强调的,自然是因信称义的独特性了。因此,在加拉太书,我们看到保罗一而再的声明,人称义,是因着信,绝不是靠行律法或者是守割礼。人的行为,在得救的事上,是毫无功效的,唯有信靠基督,才能够使人称义。为了要突出”因信称义”的真理,保罗在加拉太书用了不少笔墨去否定行律法和受割礼的意义,书信中提到信徒行为的经文也比较少。骤眼看来,保罗的加拉太书似乎也就不注重信徒在行为方面的表现了。事实上,保罗在加5-6章都有提过信徒应有的行为。不过,整体来说,加拉太书始终是较着重因信称义这个教义的探讨,着重逻辑上的推理和分析;语气也相当严厉、激昂。 雅各书的对象跟加拉太书的很不一样。雅各书的对象,在信主之前,就行了割礼,对律法也很熟悉,不会有加拉太信徒的问题,反而是因信称义的真理令一些人太得意了,以为只要说是相信了耶稣,就可以在生活上随随便便的过活,根本不明白“信”的本质。雅各书反映出当时在所谓的信徒中间,出现了重富轻贫,欺压孤寡的做法,又有人在言语上不检点、还有嫉妒纷争等等的事情发生。另外呢,也有些信徒处于试炼当中,面临放弃为主作见证的负担。为了勉励那些受试炼的信徒,忍耐下去;更为了提醒当时一些所谓相信了耶稣基督的人,信心在实践方面的重要性,雅各就写下了雅各书这卷书信了。

总的来说,雅各书是从生活方面讲论因信称义之道,加拉太书,则是以教义方面讨论称义之道。加拉太书讲到信心的功效,雅各书则讲到信心的实践。加拉太书目的是要指出,人称义是因着信,而雅各书则要说明因信称义的信,是怎样的一种信。所以两卷书所讲的,实际上是同一个真理的两个方面,并没有冲突。将两卷书摆在一起读,可以使人对因信称义的真理,有更完整的认识。

今天我们在教会讲道的时候,要就着弟兄姊妹的需要来传讲圣经的真理。如果会众对得救的方法不清楚,就要和他们看加拉太书,让他们了解人是因信称义的,不是靠善行,功德或者是其他人为的功劳和行为。如果会众对得救之途径是清楚的,已经接受了基督作为个人的救主,却没有重生得救的表现,生活方式和没有信主的人毫无分别,那雅各书的讯息就很适切了,作为传道的人,也就不妨多讲雅各书的讯息。不过,无论如何,加拉太书和雅各书就好像一个铜钱的两面,两卷书信所论到的真理都是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的。作为传讲主道的人,我们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将两方面的信息都传讲。加拉太书有好些教训,是与雅各书类似的。在教义方面,两卷书都有提到在主里的自由,遵守律法的全面性,以及引用亚伯拉罕的信心作为例子。生活方面,两卷书都提到属灵的良善和爱人如己,要使弟兄回转,也有论到肉体的争斗和“种与收”的比喻。留意这些相似的部分,可以让我们看到这两卷书信并非对立,进一步看出圣经真理的完整和一致。

加拉太书和雅各书都有提及律法,特别是律法的整体性。两卷书信都指出,如果要守律法的话,就必须守全部的律法。加5:3说,“我再指着凡受割体的人确定的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信”。意思为是要信徒晓得,要靠行律法称义是多么的不可能。要守律法就必须守全部的律法。正如雅2:10也说了:“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试问谁有能力去守全部的律法呢?想要靠守律法称义,是绝对不可能的。唯有靠着耶稣基督,信徒才得以被称为义。这一点是加拉太书特别强调的。雅各书,虽然没有特别侧重讲因信称义的教训,却也间接提过信徒在基督里是自由的人。

雅1:25提到使人自由的律法,这里的律法并不是指旧约的律法礼仪,乃是指着基督的律法、圣经的真理和原则而说的。而雅各书说,这个律法是使人自由的。意思也就是说,信徒不再是昔日的犹太人,用一种奴隶的心情去死守律法的规条,想要靠律法称义,乃是甘心乐意的去遵守神的律法,按着神的心意而行。换句话说,信徒是已经得着在基督里自由的新生命,可以自发的按着神的旨意行,再不是拘拘谨谨地墨守成规了。而这个自由的新生命,也是加拉太书有提到的。加2:4提到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5:1则提到基督释放了信徒,叫信徒得以自由。

加拉太书和雅各书除了提及守全律法的困难和在主里的自由之外,还有三方面的共通点,那就是,两卷书信都引用了犹太人的祖先亚伯拉罕的信心作为例证,来支持他们的论点,显示出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保罗和雅各都认为值得信徒学效的。不过,保罗套用亚伯拉罕的例子,是用来证明得救是因着信心,不是因着行为。而雅各提到亚伯拉罕的时候,则是强调他献以撒这件事,指出真正的信心一定有行为的表现,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不能叫人称义。

加拉太书和雅各书从不同的角度来引用同一个人物,是因为他们的目的各有不同,两处的例证实在并没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亚伯拉罕固然是因着信进入与神和好的关系中,被神称义;可是,他这份信心,也必然带来顺服的行为。今日我们作信徒的,当然要明白我们之所以被称为义,纯粹是神的恩典,我们是因着信就得以称义;可是,我们也别忘了,信心不是挂在咀边的,应该有相应的行为表现。让我们都怀着感恩的心,做一个蒙神眷爱的,有好行为作见证的基督徒,叫人看见我们的好行为,就将荣耀归给我们在天上的父!

两卷书信实在没有“信心与行为”的冲突,它们都要求信徒明白教义,同时也要求信徒实践真理。

首先,这两卷书信都提到信徒行事为人的一个大原则,就是要爱人如己。加5:14说:“因为全律法都已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在这节经文的上下文,保罗鼓励信徒要用爱心互相服事,不可将在主里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翻到雅2:8,我们会看到很类似的一节经文:“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而在鼓励信徒要爱人如己的上下文,雅各也一样有提及使人自由的律法,间接提醒信徒他们在基督里的自由。

除了鼓励信徒要爱人如己之外,加拉太书和雅各书都劝勉信徒要培养属灵的品格。加5:22鼓励信徒要追求: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和节制;而雅3:17则劝导信徒要追求:清洁、和平、温良、柔顺、满有怜悯、多结善果、没有偏见、和没有假冒。祇要将两处的经文放在一起来作个比较,你就会看到两卷书信对信徒追求属灵品格的教导,是十分相似的,甚至在所用的字眼上,也有些是一样的。可见,在两位作者的观念中,圣灵的果子都是宝贵的,凡是属主的儿女,都要积极追求。我们不要以为信徒”因信称义”,就可以不注重生活的表现。加拉太书那么强调因信称义的真理,不也像雅各书一样要求信徒在行为上有所表现吗?信徒实在没有推卸责任的借口了!

加拉太书和雅各书,除了在积极方面教导信徒努力实践之外,在消极方面的劝勉也是很接近的。在加5:17-21,保罗提到情欲的罪,集中包括了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恶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和嫉妒、醉酒、茗宴等。经文指出,习惯性地行这些事的人,是不能承受神的因的。而雅3:14-16也同样指出苦毒的嫉妒,纷争,都是属地的,属情欲的,属鬼魔的,信徒不可去行,雅各书所列举出来的,属肉体的罪,虽然不及加拉太书那么详尽,但基本的劝勉教训却是相同的,都是要劝勉信徒不要沾染情欲,乃要更多的亲近主,在生活行为上荣耀祂。

加拉太书和雅各书在主题上是各有不同的。前者着重讲因信称义,讲信心的功效。后者则注重讲信心的本质,指出信心会带来的行为的表现。纵然是这样,两卷书信在教义以致信徒生活方面的教训,都是很多相同点的。综合来说,加拉太书和雅各书的作者虽然不同,两卷书信的真理却不但没有冲突,反而是相辅相承,互相补足的,都是出于神的启示,是绝对的真理,信徒应该把两卷书信好好的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