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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18:1-13(和修版)

18:1 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
18:2 “你们在以色列地何以有这俗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牙齿就酸倒’呢?
18:3 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必不再引用这俗语。
18:4 看哪,所有的生命都是属我的;父亲的生命怎样属我,儿子的生命也照样属我;然而犯罪的,他必定死。
18:5 “人若是公义,行公平公义的事:
18:6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举目;未曾污辱邻舍的妻,也未曾在妇人的经期间亲近她;
18:7 未曾亏负人,而是将欠债之人的抵押品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18:8 未曾向人取利息,也未曾索取高利,反倒缩手不作恶,在人与人之间施行诚实的判断;
18:9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要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18:10-11 “他若生了儿子,儿子作强盗,流人的血,作父亲的虽然未犯此过,儿子却对弟兄行了以上所说的恶,在山上吃祭物,污辱邻舍的妻;
18:12 亏负困苦和贫穷的人,抢夺别人的物件,不归还抵押品,却向偶像举目,做可憎的事;
18:13 向人取利息,索取高利,这人岂能存活呢?他不能存活。他因做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血要归到自己身上。

以西结在这段的神谕中用一句俗语作为开始:“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牙齿就酸倒”,这句俗语的意思就是说父亲所做的善或恶事的后果会延续并影响儿子,因此善与恶的报应并不只是行善者或行恶者承受,而是会影响到他的直属子孙。可是,以西结以“你们在以色列必不再引用这俗语”(3节)对这报应观进行根本上的否定,首先,他指出所有生命本身都是属于神,无论父亲或儿子,他们的生命都是属于神(4节),所以他们行善或行恶的报应必定由神亲自回报,这某程度上反映出“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牙齿就酸倒”这句俗语主张的是:父亲对儿子拥有属有权,既然儿子属于父亲,那么父亲所受的报应也会同时延伸到儿子身上。

之后,经文列出行义(结18:5-9)及行恶(结18:10-13)两类人的情况,行义的人的后果就是“必要存活”(9节),而行恶的人的后果就是“必要死亡,他的血要归到自己身上”(13节)。关于行义的人方面,经文采用众多“未曾”的论述来说明这人并没有做任何不法的事,同时也说明这人曾做一些善行,包括“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7节)、“将欠债之人的抵押品还给他”(7节),以及“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7节),表明这人有基本的善心,可是,行义者的结果却只是“必要存活”(9节),并没有说明他会获取任何更多的福气,也没有如盟约的条款所说,享有农作物丰收或得胜仇敌等的福气(申28:1-14),他只能以他的义行保守自己得以生存。另外,关于行恶的人方面,经文指出这人是行义者的儿子(10节),做了他父亲所未曾行的恶行,就是律法所列明不可行的事,包括拜偶像、取高利息、污辱别人的妻等等,这人不会因为他父亲的义行而得到任何福气,相反,这人必会因为自己所犯的罪而死亡,而他犯罪的结果不会影响他父亲。最后,经文以一句“他的血要归到自己身上”(13节)来重点说明以西结的报应观,这句一般用来描述那些杀人犯必定接受死刑的意思(利20:9-27),代表行恶者若被惩治,这后果完完全全是根据他本身的罪恶而来的,并不会影响这人的父亲或儿子。

思想:

行善者得以存活,行恶者必遭咒诅,各人必担当自己的罪,不会影响别人,这是以西结的报应观。加拉太书有一句:“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加6:7)所以,我们不要把责任推卸给别人,认为自己行恶是有苦衷的,也不要仗着别人的善而认为自己行恶未必有恶果,以西结完全打破这自欺的神话,各人必定因为自己所行的善与恶而受报,若然还未有报应,都只是时间的问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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